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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不发灾害天气警报将可被罚5万元
2010年02月02日 03:17新京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媒体被赋予了播发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义务,如果违反将会面临最高5万的罚款。

国务院近日发布《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对于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也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传播。

如果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将会面临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和警告的处理,并且还有可能被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则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不过,该条例未具体明确所指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的性质。

条例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

相关报道:

国务院公布《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4月1日施行(全文)

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出台 提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延伸阅读:

国务院出台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建部门联动机制

据《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中央气象台1月16日首发寒潮黄色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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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华云   编辑: 郑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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