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近年关,不少地方传来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取得明显成效的消息,涉及的农民工人数和工资数额相当巨大。通过开展集中清理行动,如数兑付农民工应得的劳动报酬,让广大农民工朋友高高兴兴回家,过个富足、祥和、美满的春节,当然是有积极意义的。
但是,这种靠集中清理促进农民工工资兑付的做法,总让人觉得我们有些地方的政府部门工作还有欠缺,没有形成常态的农民工工资兑付机制,与广大群众期盼的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究其主要原因,并不是在兑现农民工工资方面缺乏有关制度和规定,而是在制度和规定的执行上有问题。
党和国家对农民工工资兑现工作高度重视。早在2006年,国务院就下发《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同时还作出了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和工资保证金制度、政府投资项目不准拖欠工程款、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等“刚性”规定。可以说,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的规定和制度清清楚楚、毫无含糊之处。
如果这些制度得到严格执行,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真正发挥约束力,即使有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个别现象,也会及时得到解决。正是因为一些地方政府制度执行力差,将有力的措施变得无力,才使农民工工资大量拖欠的问题发生,最终不得不采取集中清理的办法去解决。这样,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年年都可能发生,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及执行力都会带来不利影响。
胡锦涛同志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特别强调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制度实效。这在兑现农民工工资方面也同样适用。各地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政策,真正做到农民工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认真解决政策落实中存在的各种“梗阻”,对不负责任、违反政策法规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纪依法处理,切实维护制度的严肃性。
当集中清理农民工工资不再是新闻时,不仅说明广大农民工朋友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也说明我们制度执行力有了切实提高。(杨越)(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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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越
编辑:
许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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