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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亿万富翁雇凶杀人宣判 王文襄死刑(组图)
2009年12月18日 18:08新华网综合 】 【打印共有评论0

信恒集团董事长雇凶杀人案一审开庭现场。哈尔滨市法院 供图

恒集团董事长雇凶杀人案宣判现场。哈尔滨市法院 供图

针对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所采信的证据,市法院认为,综合考量全案经法庭充分质证并予认证的证据,被告人王文襄不但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故意,而且客观上具有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教唆行为。

被告人王文襄教唆他人犯罪,即应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考虑到其提起犯意,授意和催促被告人白鹏、于毅具体实施犯罪、完成犯罪意图,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应当严惩。

被告人白鹏、于毅是犯罪的具体实行犯,二人犯罪行为的结合直接造成被害人钟益师的死亡后果。白鹏纠集他人与其共同犯罪,于毅在犯罪中首先使用绳索套住被害人颈部,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之主犯。

另查明,因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347,293.45元。根据致害的原因力比例,被告人王文襄应当承担全案经济损失的50%;被告人白鹏、于毅各承担全案经济损失的25%。三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人王文襄为泄愤报复而指使白鹏、于毅实施暴力,且在共同犯罪中杀死一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观恶性极深,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被告人白鹏素有暴力犯罪前科,经教不改,又纠集他人共同实施暴力犯罪,其罪行极其严重,亦应依法严惩;被告人于毅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直接实施具体加害行为,其罪行亦属极其严重,考虑到于毅确系被纠集而参与犯罪,其虽为主犯但与被告人王文襄、白鹏尚有区别,在量刑时应予考虑,对被告人于毅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另外,被告人白鹏、于毅又犯盗窃罪,数罪应并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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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供图   编辑: 邵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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