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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拆迁上演最后的疯狂
2009年12月18日 08:44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16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专家研讨会,邀请包括此前建言全国人大审查《拆迁条例》的4位北大法学学者在内的专家,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提出意见。主持座谈会的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会后表示,新拆迁条例草案不久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条例颁布实施后,公众与学界诟病多时的现行条例肯定同时废止。(《扬子晚报》12月17日)

据参会专家透露,新条例草案是一套关于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的全新制度设计方案,在征收补偿主体、补偿程序等问题上基本符合现行法律,已完全不同于现行的《拆迁条例》。尤其是学者们此前指出《拆迁条例》与当前法律的几点冲突,在条例草案中已经基本理顺,并且“先补偿后拆迁”也有望写进新条例。这样的修改,值得公众期待和寄予厚望。

不过,随着现行拆迁条例修改进程的加快,新条例出台时日的临近,全社会对一部崭新的征收法规翘首以待之际,也要高度警惕可能出现的“黎明前的黑暗”,即谨防一些地方政府在现行拆迁条例寿终正寝之前,再“充分利用”一把,把政府规划中的现在要拆迁的和未来要拆迁的房屋提前强拆。比如,黑龙江省东宁县在连续多年大规模拆迁的基础上,今年年初又提出了三年内拆除县城内剩余的60万平方米平房的目标。该县在“拆迁大跃进”中就充分利用了现行拆迁条例给政府提供的“便利”:“拆迁听证会光听不证”、“拆迁主管部门同时也是拆迁人”、“政府利用权力制作‘拆迁人’所需文件资料,再自己审查自己的‘申请资料’,自己给自己颁发“拆迁许可证”,最后再自己给自己仲裁”。结果是保障了拆迁进度,获得了不菲收益,却制造了大量社会矛盾。(《东方早报》12月17日)

鉴于新拆迁条例的即将出台,类似的“三年目标”会不会缩短呢?我们无法排除这种可能性,而且可能性还很大。毕竟,新旧条例存在着巨大的变化,最根本的是新条例将严重束缚政府在房屋拆迁中的手脚,不仅将房屋征收和拆迁限定在“国有土地上”,而且还要受到“公共利益”的严格界定,并把着力点放在征收上,要求征收完成并进行了合理补偿后才可以实施拆迁,几乎将现行拆迁条例规定的程序完全颠倒了过来,这对于政府权力是一个“严格限制”。可以预测,新条例实施后,政府实施城市改造的步伐和进程将受到较大影响,政府和开发商支出的拆迁补偿将会大大增加,从这个意义上讲,新条例的制定对政府和开发商来讲是一个重大“利空”。这是在新法出台前开发商联合地方政府上演“最后疯狂”的直接动力。

另外,国家近期的宏观政策也有可能成为一些地方政府加快城市房屋拆迁进度的“上方宝剑”。中央要求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城市和国有工矿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方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这使一些地方的房屋拆迁和城市改造,不再仅仅是官员的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更成了一项政治任务和政策义务。既有冠冕堂皇的理由,难保一些地方不迅速加快拆迁的步伐。

在加速新条例出台的同时,如何有效防止一些地方在拆迁中上演“最后的疯狂”,也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应当给予高度重视。(李克杰)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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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郑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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