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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南沙区府副区长收“感谢费”判7年(图)
2009年12月18日 01:25南方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刘海涛 54岁,河南人,原南沙区府副区长

人物:原南沙区副区长刘海涛

案情:伙同好友收受278万元

(记者 李朝涛 通讯员穗法宣)昨日上午,因伙同好友利用职权受贿278万,原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刘海涛在广州中院接受一审宣判。因有自首和检举他人犯罪情节,法院以受贿罪轻判刘海涛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人民币;判处其好友王国盛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人民币。

据悉,刘海涛与王国盛两人因父辈是好友,从小关系密切。2002年6月,刘海涛担任广州市某集团副总经理,主管公司工程建设。他很快就与王国盛勾结,在未经招标程序下,以电厂开发用地的名义,将珠江电厂燃气联合循环工程厂区一工程发包给一家工程公司的项目经理陈某(另案处理)。事后,陈某贿送100万“感谢费”给两人,由王国盛收管。

2004年,在王国盛的介绍下,刘海涛指示下属操作南沙区龙穴岛流园区某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将该工程包发给李某(另案处理)。事后,李某送给刘海涛和“中间人”王国盛100万元。李某还在刘海涛母亲和弟弟装修房子时贿送17万元。2003年初,刘海涛再次促成与朱某的公司合作开发项目。朱某先后4次贿送61万元。

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刘海涛与王国盛两人均构成受贿罪,鉴于两人有自首和退赃情节,另外刘海涛还有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法院决定对两人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编辑:郑彦丹)

作者:李朝涛(本文来源:南方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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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朝涛   编辑: 印权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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