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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住宅维修资金使用办法 14种情况可动用
2009年11月25日 11:12中国新闻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昨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办法》细化了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办法。针对维修基金支取难的问题,住建厅规定,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维修分住宅共用部分和公用设施部分

《办法》对维修基金的用途做了细化,其中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一)屋顶防水、隔热层破损或渗漏;(二)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三)地下室出现渗漏、积水的;(四)楼房外墙外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值;(五)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脱落,或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或霉变;(六)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出现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的;(七)公用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的;(八)公共区域门窗或窗纱普遍破损的等。

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一)电梯主要部件需维修或更换的;(二)二次供水系统设备部件磨损、锈蚀严重的;(三)避雷设施不满足安全要求的;(四)配电设备部分电缆、电线、配电箱(柜)内元件损坏的;(五)消防系统、安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的;(六)楼内排水(排污)设备出现故障,给、排水管道漏水、锈蚀严重、排污泵锈蚀或其他设备损坏等。

50%资金7个工作日内划转

《办法》规定,住宅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一般来说应当经2/3以上业主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和所在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定网站公示,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然后办理备案手续。

资金划转时,相关业主、业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开户证明”及经业委会审核签章的工程施工合同(应标明施工单位的开户行、账号)、工程预算书(应有2/3以上业委会委员签字)及相关票据,到设区市、县(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资金划转。

设区市、县(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预算金额的50%划转到业委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其余尾款将在决算费用公示和办理决算审核手续后,由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到业委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

同一单元共用部位维修费用由业主分摊

《办法》还规定,专属一个单元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属一个楼层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楼层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业主对承担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有分歧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按比例由相关业主分摊。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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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杨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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