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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不予公开”司法解释受质疑
2009年11月25日 07:38华西都市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国务院法制办官员认为“何为影响稳定的信息,很难划分”

本月30日是最高法院向社会公众征求《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意见的截止日期。在过去的20天里,该《意见》第11条所列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规定遭到了各方质疑。

《规定》第11条最有争议

最高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同时也是该院司法解释课题的负责人,他在上周北京大学召开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会议上透露,在20天时间里,最高法院收到几百条意见建议,并及时跟踪收集了媒体发表的署名文章或专家学者访谈;从收集到的意见来看,最有争议的是《规定》第11条。

《规定》第11条规定了政府信息被法院认定为不属于公开范围的6种情形,据李广宇介绍,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确定为不公开的这两项,无论学者还是普通网民,意见都比较集中,有的意见比较尖锐地认为这一规定“至少存在没有法律依据的嫌疑”;而对于第五项“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即平常说的“过程信息”、“决策信息”,也有同志提出了质疑。

划分困难操作有难度

“让人感觉,政府机关有多少个理由

不予公开信息,法院就有多少个理由不受理或驳回诉讼请求。”自从11月2日最高法院就此征求意见之后,曾任中国青年报记者的王安就在《证券市场周刊》发表观点。

“如何认定影响安定、稳定的信息,这是非常难划分的。”与会的国务院法制办李向东副司长认为,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行政机关要有证据证明这个信息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稳定,否则必须公开,但关键是在操作上怎么做。

此外,据李广宇介绍,引发争议的内容还包括应当但没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任何人都可以起诉所进行的限制,要求行政机关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或者加工而行政机关予以拒绝,以及对“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所列的事项过多等内容。

李广宇称,对采用列举方式规定受案范围、证据规则、当事人资格等,得到了普遍认可:“因为从对原告资格的规定来看,用意比较明确,就是不过多地在资格门槛上作限制,如果你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就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原告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权利人都可以成为原告。”据《南方都市报》

(本文来源: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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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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