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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拟出台规定 限制被执行人九类高消费行为
2009年11月20日 10:17中国新闻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中新网11月20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公布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针对限制高消费范围的问题,意见稿规定,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九种自己支付费用的行为。

近年来,一些被执行人一方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又从事各种高消费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为加大执行威慑力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草了上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主要涉及限制高消费的法律依据、程序、范围、对象、监督措施、处罚等问题。其中,限制高消费的范围是此次征求社会意见的重点问题。

征求意见稿明确,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自己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飞机、软卧列车、三等以上舱位轮船等交通工具;(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桑拿浴室、歌舞厅、高尔夫球场等高档娱乐场所进行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或包租轿车;(六)外出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为自己或他人购买高额人身保险;(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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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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