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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报:从涉外刑案看中国司法理性的可贵
2009年11月13日 14:10中国新闻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中新网11月13日电 香港《大公报》13日刊文说,最近中国法院分别对两起影响较大的涉外刑事案件做出了判决。判决有一个明显共同之处:无论被告来自哪个国家,无论判决结果会引起国内外怎样情绪,法院均严格依照犯罪事实和中国法律做出裁判。任何判决都不可能取悦于所有的国家和所有的人,但严格依法审理涉外刑事案件却彰显了难能可贵的司法理性。

文章摘编如下:

最近,中国法院分别对两起影响较大的涉外刑事案件做出了判决。一起是英国公民阿克毛·沙伊克携带毒品案。阿克毛因携带4公斤海洛因入境,并被一审判处死刑。随后,阿克毛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最近宣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一起是苏州工业园区日本籍员工星野亮二杀人案。星野由于与某酒吧服务员李某发生感情和经济纠纷,于今年7月4日对其连刺六刀,致受害者死亡。近日,苏州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阿克毛案宣判后,在英国国内引起了轩然大波。不仅有媒体以阿克毛需要做精神病鉴定为由指责中国,一些英国政要也插手案件,向中方提出各种各样的要求。而星野亮二案却未在日本引起太多的关注,反而是在中国各大门户网站的留言板上,有不少国内网友指责法院对日本人的处理太轻。

量刑依据中国法律

其实,日本国内对本国公民被中国法院判刑的关注程度一点也不比英国更低。2007年10月,日本籍男子森胜男因走私毒品在辽宁被终审判处死刑,同样也引起日本各大媒体的广泛报道。此案于2004年2月一审宣判后,日本也通过外交途径向中国方面请求减轻判刑,但遭到中方拒绝。

每当外国公民因从事犯罪活动在中国被判刑,其所在国媒体和政界对判决的反应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量刑的轻重。如量刑较轻,一般不会有明显的反应;一旦量刑较重,就很容易引起对方的强烈反弹。二是中国法律与外籍被告所在国法律的差异程度。差异越小,判决一般不会引起太大的异议;差异越大,引起的异议自然也越大。以森胜男案件为例,被告在日本最多只能被判处十多年有期徒刑,而依据中国刑法则最高可以判处死刑。阿克毛所在的英国早已废除死刑,而中国由于国情不同,对包括毒品犯罪在内的严重刑事犯罪仍可适用死刑。

中外法律在刑事诉讼程序上的差异也是争议之源。依据英国法律,或许需要对被告进行精神病鉴定,而依据中国法律则没有这种必要。在国内,公众对判决结果的反应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对被告所在国的印象和好恶。中国部分网民对“日本人”三个字是极度敏感的。一旦听说有日本人在中国土地上杀人而未被判处死刑,多少会有一些不满的情绪,甚至认为这是中国软弱的表现。同样,鸦片战争也一直是中国国民的心中之痛,而战争的发起者正是英国。当英籍毒贩被中国法院判处死刑,大部分网民自然是拍手称快。

法律决定被告命运

对外籍被告的定罪量刑究竟应该根据外国的舆论和要求,还是国人的情绪和反应呢?在法治社会,决定被告命运的只能是法律。司法活动既不该受到外国的干涉,也不该被国内公众的情绪所左右。

阿克毛被判处死刑并非因为他来自于曾向中国发动鸦片战争的英国,而是因为其持有的毒品数量远远超过了中国法律所规定的可判处死刑的最低数量标准。未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是因为他不具备中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需对被告进行鉴定的各项条件。案件发生在中国的土地上,能够适用的只能是中国的法律,不可能适用被告所在国法律。对森胜男的定罪和量刑也只能依据中国刑法而不是日本刑法。

星野亮二被从轻量刑也是出于案件的情节和中国法律的规定。从现有报道来看,案件的起因是民间纠纷,被告的杀人动机有别于恶性程度更高的谋财害命、抢劫杀人等情形。被告在案发现场等待警方抓捕,可能被认定为自首情节。案发后,被告又积极赔偿受害者家属,并与其达成了和解协议。如被告为中国公民,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全符合从轻量刑的各项条件。在日本籍被告具备从轻情节时,法院的判决并未因民间情绪而忽视这些情节。即使并未受到像阿克毛案那样的外来影响和压力,中国法院照样像对待国内被告一样对待外籍被告,依法做出了罪刑相适应的判决。

两起案件的判决有一个明显的共同之处:无论被告来自哪个国家,无论判决结果会引起国内外怎样的情绪,法院均严格依照犯罪事实和中国法律做出裁判。任何判决都不可能取悦于所有的国家和所有的人,但严格依法审理涉外刑事案件却彰显了难能可贵的司法理性。

与片面迎合国内外某种情绪,屈从于某种压力,或者满足某种临时性需要相比,坚持这种理性从长远来看更有利于中国法治的完善,有利于让中国赢得国际社会更多的尊重。(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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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文   编辑: 郑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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