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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认定6种情形属于洗钱
2009年11月11日 05:43东方早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早报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昨日正式公布,并将于今天正式实施。该《解释》细化了洗钱犯罪中“明知”的6种司法认定。

《解释》明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解释》列举了6种推定“明知”的具体情形。即:

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解释》还明确了以“其他方法”进行洗钱的几种情形。即:

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5.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6.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7.通过其他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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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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