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规范非学历教育办学行为
新华网合肥11月6日电(记者王圣志)记者从安徽省教育厅获悉,这个省最近进一步规范非学历教育行为,并将对未经备案或批准擅自发布招生简章、办学条件不具备、弄虚作假欺骗学员等违规办学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安徽省教育厅日前出台了《关于加强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高校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一般不得超出学校所在地。高校受行业、部门委托,可以面向行业或系统举办非学历教育。高校的非学历教育工作应由其成人(继续)教育部门统一归口管理,与其他教育机构合作举办非学历教育,应对办学全面负责。学校二级学院、系、部、处及其他机构不得以各自的名义自行举办或与外单位合办非学历教育。高校举办的非学历教育脱产学习的时间不得超过1年,业余学习的时间不得超过1.5年。非学历教育不得与学历教育混淆、衔接。脱产学习在半年以上、业余学习在1年以上的,应报经省教育厅备案后,按有关规定发布招生简章。非学历教育学员完成学业,考核及格,由高校发给写实性结业证书,但不得颁发易和学历教育相混淆的证书。结业证书颁发情况应建立专门档案。
对违反规定举办非学历教育的高校,安徽省教育厅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对未经备案或批准擅自发布招生简章的,责令其在相同范围内公开声明作废,已招生的应停办并退还所收费用;对办学条件不具备或办学力量投入不足,质量不能保证的,责令学校限期整改或停止办学并退还所收费用;对弄虚作假欺骗学员,借办学之名营私谋利的,责令学校立即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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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圣志
编辑:
马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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