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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首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判“碰瓷”者
2009年11月06日 16:09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华网郑州11月6日电(张胜利、李丽静)2009年11月5日,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专找外地车“碰瓷”的被告人僧锐、罗亨喜、王拴成、赵福平、张超被法院依法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3年半至10个月不等的刑罚。据悉,这是郑州市检察部门首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碰瓷”者的刑事责任。

2009年3月5日晚上9点半左右,山西人闫某开货车从连霍高速惠济站下站问路时,突然附近的江山路北边来了一辆黑色轿车,停在连霍高速惠济站下路口中间。闫某问清路后开车向南行驶,这辆轿车驶到闫某车前占着道不让超车。此时,前方有辆三轮车停在路上修车,闫某被迫将车开到实线对面逆行。突然,迎面过来一辆轿车,在离货车两三米远的地方向货车打了一下方向,撞到了货车。此时,黑色轿车加速开走了。后经交警认定,逆行的闫某负事故全责。当闫某准备赔偿车主4000元修车费时,交警认为此起事故存在疑点,就将案件移交至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刑侦队处理。经侦查,这是一起5人联合“碰瓷”的刑事案件。

郑州市惠济区检察院经审查查明,被告人僧锐、罗亨喜、王拴成、赵福平、张超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经预谋,由王拴成和赵福平在路边制造三轮车出事故的假象,再由僧锐驾驶黑色轿车负责将被害人驾驶的汽车挤向左行车道,罗亨喜和张超驾驶另外一辆轿车负责故意撞上逆行的汽车,从而制造交通事故。于是就出现了上述的一幕。

检察机关认为,本案5名被告人为非法获利,在明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会发生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情况下,仍在夜间使用机动车制造交通事故,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据此提起公诉。

据介绍,在以往的案例中,“碰瓷”行为多被定性为敲诈勒索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但这起案件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刑。“敲诈勒索罪”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最高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刑较重,最少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张建成说,“碰瓷”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符合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但采用“加速、急刹车等方式故意碰撞他人驾驶的车辆”的危险手段进行犯罪,其主观上应当认识到危险性,仍放任该行为的发生,也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求。按照我国刑法相关理论,司法机关应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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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胜利、李丽静   编辑: 马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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