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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征求意见
2009年11月06日 15:45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华网北京11月6日电 11月5日,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共同组织起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征求意见稿)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征求意见稿)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仲裁规则》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采取公开开庭方式进行,仲裁庭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进行调解。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2009年11月1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2.发送电子邮件:moazcc@yahoo.com.cn3.传真:010-59193140 4.通信地址: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邮编:100125)或者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邮编:10071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反馈意见”字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设立,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四条 [仲裁范围] 当事人因下列纠纷申请仲裁的,适用本规则。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五条 [调解] 仲裁庭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仲裁当事人。

第七条 [代表人] 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按下列方式确定代表人: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家庭成员推选的人。

当事人一方为十户(人)以上的,可以推选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

第八条 [第三人]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经本人申请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

第九条 [代理人]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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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马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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