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间受贿370万被判14年
新快报讯 (记者 余亚莲 实习生 吴炎娜)广州市天河区财政局原副局长李志杰8年间受贿370多万元,昨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其受贿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罚金20万元,并继续追缴赃款。
受贿理由名目繁多
据公诉机关指控,李志杰曾主管广州市国营新塘农工商联合公司全面工作,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协管办公室、人事科等,在此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受贿。
据悉,他受贿的理由名目繁多,分别是:“去欧洲旅游”、“陪领导去香港”、“陪领导打麻将”、“去印度、新加坡考察”、“春节和中秋节过节报销”等等。其中,仅仅为了“陪领导打麻将”,就收取了3万元。
法院最终认定,李志杰受贿人民币344.9万元、9万港元、2万美元、3000欧元及购物卡若干。具体分述如下:
八年受贿370多万
据指控,2003年至2007年,李志杰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苏某贿送的现金120多万元,其中不少钱是苏某在旅游时送给他的。
2001年至2008年7月,李志杰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广州市新塘农工商联合公司原总经理简泽明(已判刑)贿送的40多万元人民币、购物卡6万元、9万港元、1万美元、3000欧元。
2003年至2008年,李志杰多次在中秋节和春节期间受贿,收受广州市新塘农工商联合公司原副总经理黄某昌贿送的现金共计60余万元。
2006年至2008年,李志杰多次收受新塘农工商联合公司种植场场长简某林贿送的4万余元。除了收受下属的贿赂之外,2006年,李志杰还先后收受广东军铠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何维军(已判刑)贿送的95万元。
2001年至2008年7月,李志杰多次收受贺某芬贿送的现金23万元、1万美元及索尼笔记本电脑一台。其中,李志杰以“领取会议费”为由,就收取了8万元的贿赂。
2007年中秋节前,被告人李志杰以“报销发票”为由,收受广州市天河投资公司董事长刘某贿送的现金1万多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李志杰其人
李志杰,45岁,浙江宁波人,先后担任广州市国营新塘农工商联合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及广州市天河区财政局副局长。2008年10月因本案被捕。据悉,他名下除单位分的一套房外,还有两处房产。据悉,李志杰现已退赃154万元以及购物卡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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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亚莲
编辑:
黄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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