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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出台服务业新规 随意排污最高可罚两万元
2009年11月05日 14:53中国吉林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12月1日起,已由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将正式施行,《条例》中规定,产生污水的,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周围水体或者随意排放。违反规定由长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浴池锅炉不能设在商住混合楼内

据了解,《条例》实施前已批准设立和经营的服务业项目,在原址继续经营的,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改业经营的服务业项目,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新设立服务业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居民住宅楼内禁止设立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恶臭、振动及其他污染环境的服务业项目;商住混合楼内禁止设立机动车维护与修理及产生噪声、振动的娱乐和加工等服务业项目;设立产生油烟的餐饮等服务业项目,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油烟净化设施,并按规定设置专门烟道;设立洗浴等服务业项目,锅炉不得设在该商住混合楼内,烟囱的设立应当符合规定标准,洗浴用房应当有符合规定的隔热、防渗、防噪声、防振动等设施;在居民聚集的其他区域禁止设立产生异味、恶臭的服务业项目。

幼儿园周边立项需开听证会

严格控制在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周边规定范围内设立产生污染物的服务业项目。确需设立的,事先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公告、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征求项目所在地周边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产生油烟应有专门烟道排放

服务业项目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产生油烟的,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油烟净化设施,所排放的油烟应当经符合规定的专门烟道排放,禁止无组织排放;产生异味、恶臭气体的,应当经净化设施处理,达标排放。违反此规定的,由长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产生污水的,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周围水体或者随意排放。违反规定由长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王璐)

排放   条例   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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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璐   编辑: 马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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