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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顺水利局一官员涉嫌挪用公款受贿案开庭
2009年11月03日 20:17中国新闻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中新网温州11月3日电 (记者 袁爽 通讯员 晨翔)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并收受他人贿赂,今天,泰顺法院对原浙江温州市泰顺县水利局水政水保科科长苏某某涉嫌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一案进行开庭审理。

现年48岁的苏某某原是浙江泰顺县水利局水政水保科科长、泰顺县第七届政协委员。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某在担任泰顺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期间,经手收取了5万元采砂场押金(每笔1万元)。2006年12月25日,被告人苏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擅自将其中2万元采砂场押金借给夏某某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同时,被告人苏某某在担任泰顺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期间,伙同时任泰顺县水利局水政水保科科长翁某某(另案处理),明知有关禁止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等活动的规定,仍利用他们的职务便利,关照和帮助郑某某办理泰顺县飞云疏浚采砂许可证。郑某某承诺给予苏某某、翁某某每人各5%的干股,苏某某和翁某某均予以收受。

2006年至2008年间,郑某某先后送给苏某某和翁某某共计11万元,其中被告人苏某某收受5万元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被告人苏某某在泰顺县纪委主动供述了受贿事实,并于2009年6月24日主动上交违纪款75000元。2009年6月24日,被告人苏某某被刑事拘留,并于同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在担任泰顺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以及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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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爽   编辑: 马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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