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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临时性强奸”是法制灾难
2009年11月03日 14:42长江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据浙江在线10月29日报道,今年6月,浙江湖州南浔某派出所两名协警知法犯法,在宾馆趁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实施强奸,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最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一时间,网上炸了锅。

这个强奸案之所以引起网友们的广泛关注,无外乎在于公众认为量刑不公,且从轻处罚的理由过于牵强,也正因如此,才导致了网友大规模的“骚动”。短短四天,百姓对于这一荒诞词汇的愤怒与无奈使之风靡网络,而随之衍生出诸如“临时性被自杀”、“临时性受贿”等“临时性+动词”新语法结构,更是网友抗议权力滥用的娱乐性表达。

笔者同样不解,“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到底是什么意思?它既非法律术语,词典上也查不到,而当事法院为何将其写在判决书上?再者说,判案不是写小说,判决书又不是搞创作,法院的十足想像力似乎用错了地方。当以不能解释清楚的词语来判决一个人有罪和无罪时,这本身就是一种荒诞的幻想,即使回到几千年前,衙门的“大老爷”判案也要以言辞服众,以示天下。如今,以一个似牛似马的判词去为强奸犯轻罪,自然会遭致民意的谴责。

如今,“临时性强奸”从荒诞的幻想走上了现实的道路,本身就是对公众智商的挑战。案件判决依据用谁都不懂的词汇来忽悠公众,不仅藐视了体制内的监督机制,而且与罪刑法定原则完全背道而驰。历史告诉我们,在一个法制不健全的国家里,失控的人为因素会将正义冲击得千疮百孔,可以肯定的是,当这些“创造性”词汇不再孤独时,法制的灾难就将降临。

诸如“临时性强奸”此类的词汇和由此衍生潜规则已经成为破坏法律天平的秘密武器,权贵阶层以社会资源为依托,利用这种利器,可以减轻或免于法律的惩罚,结果便是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变成一纸空文,而现实中,这些人利用权钱交易屡屡得手。

维护法治与公平,“临时性强奸”不能纵容。公众期待的是法律的威严能照亮每一个人的窗子,而并非仅仅是对弱者的限制,理所应当的将语言学家的艺术创作用于司法实践时,那种不公平的法制保护的只是那些犯罪的强势群体。(张军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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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军兴   编辑: 郑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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