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兰州11月3日专电(记者 卫韦华) 10月下旬,“兰州将拍卖14条道路冠名权”的消息一出,兰州市民政局办公室的电话就成了采访热线,兰州市政府并未预料到这一举措会将城市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并引发了持久的社会热议。
多数市民认为,城市道路名称代表着城市的文化与形象,不是可以拿来买卖的资产,同时,道路名称大规模更改无疑会给大家的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有损群众的公共利益。
近年来,拍卖城市道路冠名权以及公交站牌冠名权的做法屡见不鲜,一些专家表示,虽然城市的经营已成为推动城市发展的重要举措,但如果不顾实际情况,将企业文化强加在城市文化上,只会适得其反。因此,如何将市场行为与政府行为有机结合起来,最终形成双赢局面,已成为城市管理者亟待解决的问题。
“路名也可以买卖”遭到质疑
近日,兰州市民政局宣布将对兰州市近郊四大主城区的14条道路冠名权进行公开拍卖,出让年限为15年。这也是继2007年兰州市有偿出让过街天桥冠名权后,首次对道路冠名权进行公开拍卖。
企业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取得城市道路命名的权利,从而获得不错的广告效果,相关部门也可以从中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这似乎是个双赢的结果。然而对此,市民却是一片反对之声。
在采访中,大部分市民都认为,城市道路名称自身具有特殊性,在冠名时应格外谨慎。政府单方面决定拍卖冠名权,不仅剥夺了民众对公共资源管理的参与权,而且会造成地名管理的混乱,给百姓生活带来不便。
家住兰州市城关区的市民雷鹏英说:“拍卖道路冠名权会引发很多问题,首先是年限到期带来的不便。规定出让年限为15年,如果15年之后道路名称还将更改,那居民的身份证、房产证以及户口本上的地址也要随之更改,由此带来的社会成本由谁来埋单?”
在兰州市一家事业单位供职的张先生则认为,道路名称记录着城市的发展变迁,其内在魅力与历史渊源远非企业名称或者商家品牌所能承载的。如果完全与商业挂钩,势必有风险,一旦冠名企业出现经营问题或破产倒闭,将对城市的形象产生负面影响。
公共资源经营是否“卖得贵”就能“卖得好”
对于市民的种种忧虑,受兰州市委托负责拍卖的甘肃四方拍卖公司有关负责人解释说,这14条道路都是新建成的,出让冠名权不会给市民出行带来不便,所冠的路名也不会造成混淆。
记者了解到,拍卖城市道路冠名权兰州市并不是首例。据媒体报道,上海市在开发浦东时也采取过类似的做法,但之后政府很快发现,一条路以某家企业冠名,其他大公司就不愿进驻,从而影响了招商引资的整体规划,从长远来讲可谓是得不偿失。
无独有偶,据了解,广州2008年启动地名规范工程,就不再允许以企业名称冠名市政道路,除了考虑到企业破产会带来负面影响政府不得不重新对道路重新冠名外,就是因为一些企业冠名的道路对其他企业投资失去了吸引力。
兰州大学中文系教授刘满常年研究兰州地方志,他认为地名能够折射出一个城市的历史与文化,或反映当地的风土人情,或表达人们的吉祥美愿,或带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因此在道路命名上,一定要综合考虑名称内涵,商业味太浓会招致反感,从而偏离冠名的初衷,让其社会效益大打折扣。
“以城养城”还需兼顾群众利益
兰州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处的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其实在道路有偿冠名问题上,民政局一直非常谨慎,他们要求各区民政部门对企业对道路冠名要公开、透明,涉及款项也会继续投入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这种“以城养城”的方式也算是一种资源优化。
对此,甘肃政法学院管理学院讲师王峥嵘说,拍卖道路冠名权的行为不仅仅是简单的行政行为,应该把它理解为关乎公共价值、公共利益的公共决策,在这一决策过程中,政府的职能是“服务”而非“掌舵”,政府必须在行动上具有民主性,但兰州市现在以经营城市的名义直接介入市场经营,用公共资源做起了买卖,无论如何都会有失当的嫌疑。
兰州大学法律系副教授胡珀则认为,拍卖道路冠名权,必然会牺牲地名的公共性质,但并非不可以更改。他认为,更改路名要有一定标准,要经市民认可。如果政府认为有必要拍卖路名,也应当经过一定的程序,首先应该征求市民意见,不能擅自做主说卖就卖。此外,地名有偿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尝试,不能大范围地实施,同时也应该在实践的过程中逐渐完善相关制度。
兰州大学法学院俞树毅教授认为,从街道命名的目的来看,街道名是为了方便当地和外地几代人的出行和日常生活,而以企业的名称来命名则很难确保名称的稳定性,是比较短视的行为。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现在虽然没有行政法来约束这种行为,但是从长远的眼光和行政合法的角度来讲,应当通过民意表达来促进相关的地方立法,规范街道命名的原则、手段和方式。
采访中,不少市民都建议在给道路取名问题上,可以举行听证会,让市民代表投票决定,此外还可以让老百姓参与讨论命名,使道路冠名工作成为有意义的文化活动。(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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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卫韦华
编辑:
郑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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