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废标案”详解
广州市财政局采购处处长刘志广说,广州财局只是维持了番禺财局的裁决却被当成被告,他们觉得不是太妥当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王启广 | 广州报道
在持续近一年的马拉松式质疑、投诉、复议以及不同专家组成核实小组的“再审”过堂后,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格力空调还是收到了作为政府采购监督机关广州市财政局维持番禺区财政局“格力公司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条款的要求”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这意味着,格力面临被彻底“废标”的结局。
这原本是一宗简单的政府采购,通过专家评审以1707.2997万元报价成为番禺中心医院“门诊楼变频多联空调设备及其安装”采购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格力空调在评标结果确定后却意外地遭到了采购人番禺中心医院的拒绝。在随后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原班专家人马的“复审”中,专家们却选择了报价最高、高出格力报价达400多万元的供应商广东石化,并且得到了采购人番禺中心医院的确认。
2009年10月12日,广州格力空调销售公司一纸诉状将广州市财政局告上法庭,要求其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广州财局缘何成为被告
“以往总是同情弱势群体的中小企业,呼吁我们的各级政府采购部门应尽最大努力接纳它们。可真没想到,格力这样极具竞争实力、驰誉中外的世界知名品牌,也会在政府采购‘竞争’中遭遇莫名其妙的惨败。”谈及此案,格力代理律师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谷辽海颇有感慨。
谷辽海,这位担纲“中国政府采购第一案”( 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公司状告国家财政部不作为)的原告代理律师,曾击败了作为政府采购最高主管部门的财政部。而这次,他的对手是广州市财政局。
谷辽海说,之所以把广州财局作为被告,是因为从行政规章的前述内容可知,格力公司对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的质疑答复不满意而提出投诉的,“同级”财政部门是广州市财政局;而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于集中采购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故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应当将投诉案件移送给广州市财政局处理,而不能在没有法定依据的情况下越权进行监管;广州财局明知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却没有依法行政,广州市财政局是案件的适格被告。
广州市财政局采购处处长刘志广说,广州财局只是维持了番禺财局的裁决却被当成被告,他们觉得不是太妥当,但既然法院立了案,广州财局也会积极应诉。
三次上“会”造就的“废标门”
在谷辽海看来,格力“废标案”的最大特点是采购部门可以在不同时间对同一采购标的、适用同一招标采购程序、多次组建评标委员会、多次推荐中标供应商,“没有选出令自己‘满意’的供应商就誓不罢休”。
“这种做法招标文件没有事先确定,也没有法定依据,是典型的任意提高采购标准、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供应商的暗箱操作行为。”谷辽海质疑,“《政府采购法》出台的主要目的就是限制采购人的自由裁量权,到底谁给采购人提供了这样的自由裁量权?”
2008年11月4日,在番禺中心医院“门诊楼变频多联空调设备及其安装”采购项目的投标中,广州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707.2997万元被评标委员会推荐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2008年11月5日,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将评标报告及《采购结果确认书》送交采购人广州格力确认。
2008年11月7日,采购人番禺中心医院提出书面的情况说明,认为格力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号标记的内容;
2008年11月14日,番禺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决定由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对该项目进行复审;
2008年11月18日,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邀请原评标委员会进行了复审,并于2008年11月21日发布了中标结果:报价最高的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中标,其中标金额为2151.1887万元;
随后,广州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提出了质疑、投诉,认为其投标文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采购中心组织复审并无任何法律依据,要求恢复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取消广东石化的中标资格。
广州市番禺财政局于2009年1月22日作出“番财采(2009)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驳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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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启广
编辑:
马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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