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本报讯(记者 邹思)昨日,省卫生厅就成都市卫生局《关于能否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办理食品生产经营从业健康证的请示》做出批复: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的体检项目。乙肝病毒携带者本人提出申请,且健康检查未发现其患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可以为其办理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证明。
卫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在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办理健康证明工作时,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开展相应项目体检。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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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思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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