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28日电 题:千亿投资为何治不好“三河三湖”水污染?
记者张晓松
历经6年时间,投入近千亿元资金,涉及8000多个项目,辽河、海河、淮河、太湖、巢湖、滇池水污染防治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整体水质还是比较差。
审计署28日公布的审计调查结果表明,形成这种状况,除环境变化、社会发展、经济增长等客观因素外,还有相关政策措施不够完善、部分水污染防治工作尚未完全落实到位、部分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和使用不够规范等重要原因。
36.53亿元费用被少征、挪用和截留
尽管投入巨额资金,但并不是所有钱都得到了有效使用。审计发现,部分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和使用不够规范。
涉及挪用和虚报多领的水污染防治资金有5.15亿元。其中,挪用水污染防治资金4.03亿元,通过虚报项目和虚报投资完成额等多领水污染防治资金1.12亿元。
少征、挪用和截留污水处理费及排污费更是高达36.53亿元。其中,应征未征、单位欠缴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21.43亿元,挪用、截留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15.10亿元。
一方面,大量水污染防治资产闲置,另一方面,部分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能力却没有达到设计要求。审计发现,涉及水污染防治项目资产闲置的问题金额高达8.06亿元,有206座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污水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
重污染企业注册登记竟无须环保审批
水污染防治必须要有完善的制度保障。但审计发现,相关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
将环保审批作为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是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的重要手段。但审计发现,目前法律、行政法规仅对经营危险废物、设置拆船厂以及设立娱乐场所等特种行业有此要求,其他绝大多数行业,包括化工、造纸等重污染行业都未列入。
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为保障下游地区的水环境和水资源,上游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往往会受到一定影响,需要对上游地区进行补偿。但审计发现,“三河三湖”流域内13个省份中,除江苏、浙江两省外,其他地方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大多尚未建立或不完善。
总磷、总氮是反映湖泊污染状况的主要指标,但审计发现,目前有关部门在水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和环境统计报表中,均未包括这两个指标,不利于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和水质状况的全面反映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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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晓松
编辑:
马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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