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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拟立法规定23周岁以上才能出任驻外外交人员
2009年10月27日 21:21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华网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王飞、黄小希)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进行二审的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明确规定,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年满23周岁。

此前草案分别规定了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和不得担任驻外外交人员的情形。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说,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外事委员会建议参照法官法、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将草案中驻外外交人员年龄条件由“年满十八周岁”提高为“年满二十三周岁”。

一些常委会委员还提出,草案规定了驻外外交人员的配偶取得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许可的,应当提前调回,为把好入口关,在选派时也不得有上述情形。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外事委员会、外交部、国务院法制办研究,考虑到要成为驻外外交人员,一般需要大学毕业,并经过若干年的工作才能成为驻外外交人员。因此,在此次送交常委会审议的草案稿中,将“年满十八周岁”修改为“年满二十三周岁”,作为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同时还增加了一项规定:“配偶具有外国国籍或者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不得成为驻外外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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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邵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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