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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人大代表实行差额选举
2009年10月27日 10:11中国新闻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中新网北京10月27日电 (记者 周兆军)选举法修正案草案27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介绍说,一些地方提出,基层选举中,对代表候选人情况的介绍过于简单化、模式化,往往只限于个人简历、政治面貌、学历等,选民缺乏对候选人的了解,影响投票积极性,建议加大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力度,增强对候选人的了解。为此,修正案草案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或者代表候选人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李适时说,一些地方提出,为了保障投票人自主行使选举权利,应当进一步规范投票站的设立和选举大会的召开,并加强对流动票箱的管理。据此,建议增加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情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老弱病残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民接受委托代为投票,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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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兆军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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