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资讯 > 大陆 > 正文
上海闵行“倒钩案”原定11月2日开庭现推迟
2009年10月23日 09:02人民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记者从闵行倒钩钓鱼案原告张军律师郝劲松处获知,昨日,郝劲松收到了上海闵行法院寄来的(2009)闵行初字第76号通知,法院告知原定于11月2号开庭的计划取消,准备安排双方择日证据交换.何时开庭另行通知.

此前,郝劲松拒绝了上海闵行法院对该案进行简易程序的审理要求,郝劲松认为: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原告在诉状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的案件,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只在开庭时出示证据,根本不进行庭前证据交换。

郝劲松称,张军诉上海市闵行交通执法大队一案存在执法黑幕,案情极其复杂,整个执法过程悬疑重重,背景扑朔迷离,张军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持严重异议.被告闵行交通队一方的"倒钩'证人证言,"倒钩'证人在车上与张军谈话的录音,闵行交通执法大队的现场执法录像等关键证据,都需要提前交给原告方进行充分仔细的研究,以发现"倒钩录音和执法录像是否有人为剪接或伪造的痕迹,以及调查"倒钩'证人的特殊身份."这些都需要时间"。

郝劲松说,闵行交通队在整个执法过程中充满了引诱,欺诈,暴力和胁迫,对他的当事人张军暴力拘禁,非法野蛮搜身,严重侵犯了张军做为纳税人的人身权利和宪法权利.,郝劲松不排除向上海监察机关举报闵行交通队严重违法的可能性.,郝劲松认为被告闵行交通队存在设套埋伏,栽赃执法的嫌疑,因此不能使用简易程序,而应进入普通程序审理该案.

对于审判结果的预期,郝劲松表示:由于近日发现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审理出租汽车管理行政案件的若干意见》而该意见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邀请市交通执法局等有关部门研讨制定的,郝劲松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在这种干扰司法意见的指导下,上海闵行法院能否进行公正的审判将面临严峻考验.'郝劲松说.

郝劲松认为:张军诉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不服行政处罚纠纷已正式立案,由于该案案情极其复杂,被告一方证人(假扮乘客者)的身份特殊,社会舆论高度关注,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监督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了使原被告双方充分准备质证意见,以使案件庭审能顺利,公开,公正的进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双方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郝劲松要求法院进行庭前证据交换。

在收到断指青年孙中界发来的情况介绍后,郝劲松近日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郝劲松说:孙中界是个有血性的年青人.为了自证清白不惜断指明志,我们决定帮助他洗清冤屈,也希望他受伤的身体和心灵早日康复.真象到底如何,最终将水落石出。(记者包蹇)

郝劲松   倒钩   闵行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共有评论0条  点击查看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作者: 包蹇   编辑: 霍吉和
更多新闻
凤凰资讯
热点图片1热点图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