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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单位国资处置收入需上缴中央国库
2009年10月23日 06:36上海证券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财政部近日发布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并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国有资产处置收入需上缴中央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并按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出租出借收入应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支出从中央财政专户中拨付。

此外,《办法》还指出,国有资产收入及相关支出,应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国有资产收入原来用于发放津贴补贴的部分,上缴中央财政后,由财政部统筹安排,作为规范后中央行政单位统一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除此之外,国有资产收入不得再用于人员经费支出。

财政部表示,该办法的出台,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杜绝“小金库”、擅自发放津贴补贴等违法违纪行为。(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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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牡霞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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