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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祥云致7死6伤放火案2名被告人互相推责
2009年08月31日 10:52云南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 “祥云放火案致7死6伤”追踪

29日、30日两天,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放弃双休日,继续审判祥云“511”放火案。昨天是最后一天的庭审,庭审中,公诉机关在发表辩论意见时,连续用了3个“特别”来总结被告人:手段特别残忍,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被告人涉嫌黑社会犯罪

前天下午,法庭审理罗志文等人涉嫌犯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公诉人说:“2007年8月份,罗志文刑满释放,出狱后,又形成一股黑恶势力,他组织领导黑社会成员,无恶不作,欺压当地百姓。”

“他(罗志文)为了扩大黑社会性质成员,10个月时间内,这个涉黑团伙成员达50多人,尤其祥云‘511’放火案,有50多人到场打砸烧,还有部分人在逃,还有部分成员另案处理。他为了有充足的经费,就强迫对祥云辖区内煤老板低价收购煤炭,非法获取的利益用于养下属,他经常给下面的人发生活费,为手下的开销埋单,经常出入夜总会、烧烤城,所有的开销都是他去付账……”公诉人说,尤其在低价买煤炭时,还讲第二被告人环龙成为他的合伙人,以此把环龙拉更紧密。

庭审中,法官质问罗志文:“‘511’放火案,事发当晚,你(罗志文)在下关一家医院里看病人,有50多人在祥云一家KTV等你的消息,当晚11点左右,你从下关打出租车到祥云后,环龙等人带领的50多人就一起出发,直奔目的地,你如何解释在这个涉黑团伙中扮演的角色?”罗志文狡辩说:“我不知道,这伙人为何要等我回到祥云后才出发,我没有领导组织他们去放火打砸。”法官说:“你为何不愿意正面回答。”

两被告人互相推卸罪责

昨天的庭审中,公诉人说:“罗志文等被告人属于集团犯罪团伙,他在集团团伙中是‘黑老大’,属于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应当从重惩罚。”同时,公诉人也认定罗志文等7名被告人在祥云“511”放火案有投案自首的情节。

针对公诉人发表的辩论意见,罗志文辩解:“我没有领导黑社会性质成员,不是‘黑老大’……‘511’案件,我没有起到领导作用,参与人员都是被告人环龙召唤的,我只是到现场去了而已,在现场没有具体放火砍人,不应该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二被告人环龙听到“老大”的辩解后,马上反驳:“放火案件的发生,我都是听从他(罗志文)的指使和命令,他叫我怎么做,我只好照办,当晚,我们一直等到11点,等到他到现场后,所有的手下才动手的。”

第四被告的辩护律师说:“他(第四被告人)不应该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家境非常贫穷,连请律师都请不起,我为他辩护,是受法院的指定的辩护人,现在,他的父母愿意砸锅卖铁为死者家属进行赔偿,请求法庭从轻判处。”

经过4天审理,祥云“511”案件终于审理结束,由于案情复杂重大,案件还没有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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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柏立诚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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