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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固镇县原政法委书记陈学君一审被判刑七年
2009年08月31日 09:05检察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受到纪检部门信访约谈后,因担心收钱的事情败露,慌忙将其中一部分贿款退还或者上交,照样构成受贿。记者日前从安徽省蚌埠市检察院获悉,被约谈后方才退款的固镇县原政法委书记兼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陈学君因犯受贿罪,日前被蚌埠市禹会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陈学君没有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47岁的陈学君于1999年至2008年9月在担任固镇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及固镇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县开发区党工委书记、连城镇党委第一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土地使用、工程建筑、房地产开发、干部调整、案件请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18人的贿赂现金及购物卡计人民币20余万元。

记者注意到,在一审判决所认定的陈学君受贿数额中,有3.4万元系纪检部门找其约谈后慌忙退给行贿人的赃款。2007年八九月份,在固镇县公安局下属某大队任职的仲某为调整工作岗位,送给陈学君人民币1万元。2008年2月,蚌埠市纪委找陈学君信访约谈后,陈学君担心收钱的事情暴露,于同年5月份的一天,将此1万元退给了仲某。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当时在固镇县连城镇任职的薛某为求得陈学君帮忙调整自己的工作岗位,送给陈学君人民币1万元。也是在2008年2月那次被约谈后,陈学君于同年4月将此1万元退给了薛某。此外,陈学君在被约谈后还将一笔2000元的贿款上交给了该县政法委。

此案一审开庭时,陈学君及其辩护人均提出这些退还或上交的赃款,不应认定为受贿,且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对此辩解及辩护意见,一审判决没有采纳。(记者吴贻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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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贻伙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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