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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住宅50年内有问题 施工单位应负责维修
2009年07月23日 17:46中国网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中国网7月23日讯 23日15时,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司长陈重和副司长吴慧娟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切实做好检查工作 确保在建住宅工程质量”与网友在线交流。

网友:当我们发现住宅出现质量问题应该怎么办?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吴慧娟说,这个问题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明确了责任主体单位的保修责任,"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如果开发商或施工企业不予以维修的,可以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房屋质量投诉,也可通过司法诉讼等方式解决。

吴慧娟指出,我们要求房屋要有设计使用的年限,比如住宅一般是50年。50年内,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有一段是保修期,还有一段是使用期。住宅所有人在保修期之外、使用期内发现有一些问题,可以向有维修养护责任的单位,比如说房管局、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维护的要求。(戴德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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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戴德忠   编辑: 印权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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