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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舞王“9·20”火灾案二审维持原判
2009年07月06日 04:22广州日报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本报讯 备受社会关注的深圳市龙岗区舞王俱乐部“9·20”大火牵涉众多政府公职人员,其中职务最高的原龙岗公安分局副局长陈旭明,因涉及玩忽职守和受贿两项罪名,于今年1月20日被盐田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深圳市中级法院日前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

经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陈旭明的犯罪事实包括玩忽职守犯罪和受贿罪。

2006年8月20日,被告人陈旭明担任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副局长,分管治安管理,对龙岗区内包括歌舞娱乐场所在内的特种行业及公共复杂场所治安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监管职责。龙岗区舞王俱乐部自2007年9月8日开业以来,一直未取得消防验收许可、《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且在经营期间治安问题严重,长期存在超时经营、超员经营、容留顾客吸毒、小姐有偿陪侍等违法犯罪现象。2008年9月20日,舞王俱乐部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44人死亡,64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71245元。陈旭明负责对歌舞娱乐场所隐患整治专项行动进行组织部署和检查督促,未能积极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舞王俱乐部(龙岗区重点监管娱乐场所)长期存在的无证无照经营、治安问题严重、消防设施不合格等各类隐患和问题未能得到及时、有效整治。

同时,陈旭明在担任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副局长期间,三次接受舞王俱乐部负责人王静的宴请并收受其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万元。

盐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旭明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亦构成受贿罪,应予数罪并罚。陈旭明委托家属退清全部受贿款,本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但其在庭审时对受贿犯罪的部分事实避重就轻,认罪态度不好,故对其受贿犯罪不宜予以从轻处罚。盐田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了如上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扣押在案的退赃款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深圳特区报供稿)

陈旭明   二审   舞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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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缪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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