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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全国首个反家庭暴力案审理指导意见
2009年07月03日 04:41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本报讯(记者 舒薇)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务事。昨日举行的“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司法保护项目”新闻发布会宣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通过《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司法保护的指导意见》,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进行全面保护。据悉,这是我国省级法院第一次就家庭暴力案件出台专门的指导意见。

“再打老婆就拘留你!”日前,岳麓区人民法院发出湖南首份反家暴“人身保护令”:“禁止被告华阳(化名)威胁、殴打妻子张某……”从当初的忍气吞声,到今天的理直气壮,受暴妇女张某切身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据介绍,去年,岳麓区人民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的试点法院,在处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时,率先尝试运用“人身保护令”对受害人进行人身保护,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今年,长沙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增加了芙蓉区、天心区、雨花区、长沙县等区(县)法院。

针对反家暴案件审理的具体问题,今年4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司法保护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据悉,这是我国省级法院第一次就家庭暴力案件出台专门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共21条,从7个方面对家庭家庭受害妇女的司法保护进行了积极探索。在立案环节中,为受害妇女口头起诉和减免诉讼费提供便利;在刑事审判中,重点对“以暴制暴”的妇女被告人规定从宽量刑、减刑和假释;在民事审判中,重点对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损害赔偿、子女抚养等事项,作出了有利于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规定;在执行方面,通过采取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措施维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在证据采信上,着力解决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取证难”问题;在人身保护上,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受害妇女在诉讼过程中再度遭受家庭暴力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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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舒薇   编辑: 缪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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