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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师白名誉权纠纷案被发回重审
2009年06月30日 14:43中国艺术报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娄师白名誉权纠纷案被发回重审

6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娄师白与被告湘潭市图书馆、李季琨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审法院在审查过程中遗漏当事人,在责任确认时证据不足,故裁定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的民事判决,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2008年10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娄师白与被告湘潭市图书馆、李季琨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判定湘潭市图书馆和李季琨在国内12种报刊上公开致歉,判令湘潭市图书馆收回并销毁正在销售、赠出及库存的含有侵权内容的《齐白石辞典》,再印发五千册含有“娄师白辞条”且不含有侵权内容的《齐白石辞典》,并赔偿原告娄师白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0万元。

作者:陶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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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陶淘   编辑: 印权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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