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据新华社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昨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开幕,继续审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统计法修订草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海岛保护法草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议案。会议还听取了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审议了有关任免案等。
山东平度人孙丰云,数年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逮捕并被关押四个多月;在审判过程中检察院撤诉,孙丰云被取保候审;一年后重获自由的孙丰云曾想申请国家赔偿,但却因难以证明办案人员存在违法行为而不了了之。昨日再次提交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做出重大修改,不再强调“违法”才赔,“孙丰云”们的状况有望改变。
轻微犯罪不追究刑责国家不赔
现行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违法”二字决定了我国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为“违法原则”。长期以来,这一归责原则将“孙丰云们”挡在了国家赔偿的大门之外。
“我建议司法赔偿实行结果责任原则,就是看案子办到最后究竟是不是错了。有的案子按照法律程序没有错,但实际结果错了也要赔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北京市高院原副院长陈春龙,结合自己主管国家赔偿的工作经历,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曾建议国家赔偿法做如此修改。
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洪虎说,修正案草案一审稿提交审议后,有的常委委员、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除了违法行使职权对没有犯罪事实和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捕、错判的应当赔偿外,对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当给予国家赔偿。
二审稿吸收上述意见删除了现行国家赔偿法第2条中的“违法”二字,同时还规定,刑事赔偿不再局限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而被错误拘留”以及“没有犯罪事实而被错误逮捕”的受害人;对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拘捕的人,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也应给予国家赔偿。
同时考虑到作出撤销、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中,包含有轻微犯罪行为但可以不追究刑责的情形,二审稿同时规定,在前述情况下,有关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精神赔偿仅限“死亡“残疾”
在2004年佘祥林案中,佘祥林蒙冤入狱,屈打成招,妻离子散,家破母亡。平反昭雪之后,佘祥林提出了每年35万共计38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但由于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精神赔偿,赔偿机关只能依法办事,无能为力。
经过社会各界数年的努力,国家赔偿法修正案终于向精神损害赔偿敞开了一道“门缝”:去年10月一审稿首次写入精神损害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究竟哪些情形属于致人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的,一审稿并未予以明确。二审稿在一审稿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为:致人死亡、残疾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请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赔偿被限“死亡”“残疾”,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海波认为赔偿范围大大缩小,他在接受财经网采访时举例说,麻旦旦处女嫖娼案中,受害人精神受到巨大创伤,只获得74元的国家赔偿,而且没有精神赔偿;即便《国家赔偿法》修改,按照目前的规定,她仍然没有依据获得精神赔偿。因为她既没有死亡也没有残疾。
“国家赔偿不只是赔偿数额的多少问题。即使在麻旦旦案中,74块钱也是依照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做出的;更重要的是,这意味着以国家的名义向麻旦旦个人道歉。”陈春龙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相对于以往立法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这次国家赔偿法修正案有了质的飞跃,是我国国家赔偿立法的重大突破;当然相对于未来的发展趋势,又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我们不可能要求它一步到位,‘欲速则不达’。”
羁押机关举证倒置范围扩大
今年云南“躲猫猫”事件中,李荞明在羁押场所遭同监室人殴打致死,事后其家属获赔35万元。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说,这35万元赔偿,是李家与公安机关协商达成的赔偿,不能算作国家赔偿。据最高检透露:今年以来,全国共接到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报告15人,涉及12个省份。
一旦受害人被羁押期间死亡,并符合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关于羁押机关的举证,修订草案首次审议稿曾规定羁押机关应当举证,而昨天提交的二审稿在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上进一步扩大,规定被羁押人丧失行为能力的,羁押机关也应当举证:“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违法征收要赔,违法征用也要赔
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有部门提出,违法征用财物,也应予以赔偿,同时,由于违法摊派属于违法征收,建议将摊派费用改为违法征收。
所以二审稿规定:“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在宪法和法律意义上,“征收”是国家强行收买公民、法人的不动产,主要是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发生所有权和使用权转移;“征用”是国家强行使用公民、法人的不动产和动产,使用完毕应返还原物,原物毁损不能返还的,应当照价赔偿,不存在所有权转移。
此外,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还在完善赔偿程序、畅通赔偿渠道、加强检察院监督等方面做出新规定。
本报记者 陈宝成 发自北京
作者:
法·治
编辑:
印权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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