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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外交人员结婚需经派出部门审查同意
2009年06月22日 20:36新华网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新华网北京6月22日电(记者陈菲、杨维汉) 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规定,驻外外交人员结婚,应当将结婚对象情况及时报告派出部门,派出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结婚手续。离婚的,应当向派出部门报告。

为解除驻外外交人员的家庭后顾之忧,草案对驻外外交人员的配偶、子女的权益作出了规定。

草案规定,驻外外交人员的配偶随任,应当经派出部门批准。驻外外交人员配偶随任期间,根据驻外外交人员的衔级和职务、任期年限和驻在国生活条件,享受规定的休假。

草案规定,驻外外交人员配偶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人员或者现役军人的,随任期间和结束随任回国后在原单位的工作安排,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原单位不得因其随任将其开除、辞退或者收取补偿金、管理费等费用。

同题报道:

中国首次立法规范驻外外交人员管理

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首次审议 我国拟建外交衔级制

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体现“以人为本”原则

驻外外交人员配偶子女合法权益得到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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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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