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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宣判刑事案件尝试“量刑辩论”
2009年06月21日 14:12新华网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新华网沈阳6月21日电(记者范春生)沿袭了多年的刑事案件量刑不经法庭辩论的情况,在辽宁省得到了改变,该省量刑规范化试点开展以来的第一例案件日前在海城市法院当庭宣判。据悉,这起抢劫案件的被告人在控辩双方就具体刑期等进行辩论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辽宁省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是参照最高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推出的,旨在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提高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使判决结果更加公正。为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鞍山市的海城市法院等三家基层法院为量刑规范化试点单位。

海城市法院率先审理的这起案件的具体案情是:被告人梁飞于2008年12月24日晚8点左右,在海城市西柳公园内,将散步的赵某和孙某截住,持刀抢劫二人两部手机及670元钱。经认定,总价值为1170元。海城市人民检察院遂以涉嫌抢劫罪对梁飞提起公诉。

根据量刑规范化的要求,海城市法院在审理梁飞抢劫案中突出了三个方面的创新。一是将量刑纳入庭审程序,二是采用了“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量刑方法,三是公开量刑理由。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单按法条裁判,从3年到10年的跨度,主要由主审法官凭借个人经验按犯罪情节严重与否进行自由裁量。在本案庭审时,控辩双方首先就案件定性问题进行辩论,又对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具体刑期进行了辩论。虽然梁飞持刀作案,属从重情节,但鉴于其是刚满18周岁的青年,酌情予以从轻刑罚。在经过了上述程序以及合议庭评议后,法庭当庭作出了上述判决。

记者注意到,辽宁这起“量刑辩论第一案”在宣判中,还改变了过去只对定罪问题阐述裁判理由的做法,尝试对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影响,控辩双方量刑意见是否采纳等,进行比较系统的分析和阐述。这样,控辩双方和被告人家属对法院量刑更加清楚、明了,审判结果得到了充分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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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春生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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