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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高管薪酬规范性文件获原则通过 平安不在列
2009年06月21日 05:46经济观察报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本报获悉,2009年国有企业高管年薪将按照新规定发放,有关的政策文件已经在6月10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获得原则性通过,预计将于今年七八月间颁布执行。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保部)知情人士处称,上述政策文件旨在规范国企高管薪酬管理。目前,这份文件正在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待有关部委会签后公布。

不过该人士称,该文件框架和主要规定已经明确,不会再改变。比如国企高管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三部分组成,绩效年薪不超过基本年薪的三倍。

据悉,该文件只是针对中石油这样的国有独资或者控股企业的高管薪酬,类似于中国平安这样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其高管薪酬不在上述文件规范之列。

高管薪酬由三部分组成

“实施新办法后,国企高管的薪酬并不一定会下降”,上述知情人士表示,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国企高管的年薪将由国资委等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对每个企业的薪资单独计算。

国企高管年薪过高的,如几百万、上千万的肯定要下调,偏低的则可能还会上调。该人士表示,上述文件由人保部牵头,财政部、国资委等部门参与制定,文件对国企高管的薪酬结构、水平、考核发放、列支与管理、补充保险与职务消费等内容进行了统一规范。

上述文件规定,国企高管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中长期激励三部分组成。

其中,基本年薪由企业所在地区国有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乘以一定倍数,再乘以企业规模系数(或调节系数)构成。

绩效年薪则为基本年薪的一定倍数,而且不会超过三倍。该文件同时规定了一系列绩效考核指标,并最大限度地避免了非管理因素对业绩考核的影响。

中长期激励则将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及上市公司有关规定构成,并按高管薪酬总量的一定比例控制。该文件对中长期激励的主要方式“股权激励”做出了严格限制,规定经营者完成企业中长期实际业绩考核指标方可行权。

此前,相关部委曾陆续发布有关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管理的政策性文件。2004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并在此后公布了一系列与其相关的文件。

今年4月7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国有金融机构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国有金融机构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 (指税前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社会保险、各项福利等)按不高于2007年度薪酬的90%确定”。

不过上述人保部知情人士称,此前财政部和国资委发布的关于国企高管薪酬的相关规定,相关内容与即将出台的文件内容并不完全一样,在新文件发布后,将统一按照新文件的规定执行。新文件统领其他的相关规定。具体到金融国有企业高管的薪酬计算办法,该人士称,在大的原则上与其他企业相同,但在一些细节上会有所不同。

对于国企高管薪酬管理的原则,有关专家曾撰文表示,国企高管薪酬水平不应与市场看齐、与国际接轨,这是由国企高管的产生机制、职业保障,以及很多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中有相当一部分来源于非管理要素的性质决定的。

混合所有制企业不在内

上述人保部知情人士表示,规范国企高管薪酬管理的有关制度性规定,仅适用于规范国有资本企业高管薪酬,而对于国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其高管薪酬并不在该文件规范的范围之内。

资料显示,中国企业约有960多万户,按所有制可分为三类:一是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各类企业、公司和上市公司;二是混合所有制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相互持股的企业以及国有参股企业、公司和上市公司;三是私有独资企业包括私营和外国、港澳台独资企业、公司、上市公司。

该人士举例说,像中石油这样的国有控股企业,高管薪酬就属于前述文件规范的范畴之内,而如中国平安这样的国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其高管的薪酬则不受该文件的管理。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2条的规定,国企高管大致包括: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国有股董事、国有股监事。

该人士表示,中央有关部门制定该文件主要是为了规范央企高管薪酬,对于地方国有企业高管薪酬,则是要参照该文件的规定来制定。在该文件颁布之后,各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还将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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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毕强 姜雷 赵宇新   编辑: 贺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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