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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学“被变性”引争议 司法部展开调查
2009年06月04日 06:57东方早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三种犯罪构成理论模式

一.以前苏联和中国为代表的平行模式,由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四个并列的要件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二.以属于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为代表的递进模式,即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三大部分组成的依次递进进行判断的模式。

三.英美法系国家的双层控辩平衡模式。

东方早报记者 王全宝 发自北京

今年司法考试大纲的变化,将影响全国20万考生。赵昀 早报资料

今年5月底,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像往年一样,如期向社会发布。

正在准备考试的全国20多万考生们发现,相对稳定的部门法理论在今年的考纲中出现调整,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由传统的“四要件说”,变为“三阶层说”。对于考生来说,这意味着理论体系下的具体考点、知识点上的变化。

但很少有考生会想到,这一考试内容的变动,反映了看似平静的中国刑法学界正经历着的一场轩然大波。一些知名刑法学者甚至声称,“中国刑法学正在做‘变性手术’”。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对早报记者表示,将对此问题展开全面调研。

“个别学者

把理论搞乱了”

“一些中国刑法学者担任‘外科医生’,对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做‘变性手术’,要将其变性为德日犯罪成立理论。这是德日犯罪成立理论的春天,是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冬天。”

“个别学者,利用国家司法考试,把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千百万考生,这本身是特大错误。这样做,把理论、思想都搞乱了。”6月2日,81岁的“刑法泰斗”高铭暄对早报记者说。他是我国首家刑法学研究院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等职。

5月25日,司法部向社会公布了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该大纲刑法部分全面采用了德日的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原来的“四要件说”在新大纲中“荡然无存”。北京某司法培训学校负责人对早报记者说:“这一变化让很多考生惶恐不安,不知如何进行复习。”

而接下来,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中关于刑法犯罪构成的修改,更是在刑法学界引起巨大争议。刑法学者欧锦雄撰文称:“一些中国刑法学者担任‘外科医生’,对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做‘变性手术’,要将其变性为德日犯罪成立理论。这是德日犯罪成立理论的春天,是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冬天,而这‘变性手术’正在进行中。”

湖南省法学会刑法学专业委员会会长、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马长生向早报记者表示,作为司法考试的辅导教材采用新的理论,影响会很大。“司法部应该慎重些,召开一些研讨会论证一下,要让实践先去检验,应把认识的不统一停留在学术争论上,而不能直接应用到国家的考试中”。

司法教育到司法操作

面临连锁性变化

这一“变化”目前还未波及现实的司法操作,但如果最终确立使用“三阶层说”抛弃“四要件说”,则意味着从司法教育到司法操作的连锁变化,理论与现实之间的鸿沟必须被抹平。

“这个情况比较复杂,在网上我们也发现有很多议论,针对这个情况我们很重视。”6月2日,司法部司法考试司副司长姜晶告诉早报记者。

据姜晶介绍,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由司法部组织编写,而作为司法考试的辅导教材俗称的“三大本”则由法律出版社编写。其中,刑法部分主要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与清华大学教授张明楷两人编写。

对于即将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来说,最大的影响是,刑法犯罪构成部分将采用何种理论来答题。姜晶表示:“今年司法考试大纲确实有变化,有很多人也在反映这个问题。司法考试涉及到全国20多万考生,考生的成分也很复杂,有公检法在职人员,也有在校考生。这个问题我们很重视,在全面进行调研后,我们会对外公布。”

作为司法部直属事业单位、司法考试辅导教材的出版商法律出版社负责人向早报记者表示,出版社只是负责出版,不参与具体内容的审定。

一场学术界的争论似乎正在慢慢向现实渗透。一位刑法学家对早报记者表示,这一“变化”目前还未波及现实的司法操作,但如果最终确立使用“三阶层说”抛弃“四要件说”,则意味着从司法教育到司法操作的连锁变化,理论与现实之间的鸿沟必须被抹平。

高铭暄说,如果这一体系移植到中国,在现行中国司法体制下,公、检、法又如何分配各自的证明责任?“我国现有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是符合我国现行公、检、法三机关分工协作、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司法体制的。”

6月2日,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有关负责人向早报记者表示,作为一种理论观点是否能成为一种“通说”,确实存在如何转化的问题,“我们现在正在进行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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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全宝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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