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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公布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9年05月26日 10:22新华网 】 【打印已有评论0

新华网快讯:最高法院、最高检26日10时公布《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新华网快讯: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医疗机构,包括个体行医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是假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以销售假药罪、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新华网快讯:两高司法解释规定: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行为,例如邮寄、广告行为,以共犯论处。

新华网快讯: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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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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