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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管暴力执法严重者可被开除 追究领导责任
2009年05月26日 03:55东方早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东方早报(记者 吴洁瑾)今后,上海城管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执法,包括辱骂、殴打、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不当行为都将被列为过错情形并追究责任,其中,若属于特别严重过错的将给予取消执法资格或者降级、撤职、开除。

昨天,《上海市城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市绿化和市容局官方网站公布,其出台目的是为了保证上海城管执法人员正确、及时、公正地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办法》指出,城管执法过错情形包括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其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按规定履行制止、检查、处理等职责的;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后,不按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都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包括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擅自处置、使用、丢失及故意损毁当事人合法财物的;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包括处罚种类或者罚款数额明显不当等;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执法的,包括辱骂、殴打、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不当行为都被列为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办法》规定,城管执法过错可以分为轻微过错、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四类。对于过错责任人,将给予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分。前者包括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后者则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如犯特别严重过错的,将对其给予取消执法资格或者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此外,《办法》还明确,对城管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过错行为,除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所在部门的责任和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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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洁瑾   编辑: 缪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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