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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市照明管理局原局长以租房名义暗地受贿
2009年05月10日 09:28正义网-检察日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本报讯 (记者沈义 通讯员庹增强 王昌奎) 暗地收下行贿人的住房后,明里却与行贿人签订“租房协议”。重庆市城市照明管理局原局长冉崇华收受贿赂288万余元,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损失560万余元,近日被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90万元。

冉崇华2000年起任黔江区建委主任,2005年任重庆市城市照明管理局局长。2002年,黔江区政府决定投资1亿多元修建文体公园,冉崇华利用职权,为装饰工程承建商陆某帮忙。2003年3月,陆某以“续标”方式顺利承建到公园主体育场室内装饰等工程。2004年3月,冉崇华得知自己将要调到重庆市里工作后,与其妻龚某商定请陆某在市里为其“看一套房子”。陆某立即在重庆江北望海花园为冉崇华买了一套价值30余万元的住房,并按冉崇华夫妇的要求进行了装修。2005年春节后,已升任重庆市城市照明管理局局长的冉崇华搬进新居。为了掩盖事实真相,冉崇华找陆某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并让陆某拿出9600元钱,由冉崇华从银行汇入陆某账户,后又叫陆某出具了一张“收到冉崇华交来房租9600元”的收条。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10月至2008年6月,冉崇华利用人事安排、发包工程等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288万余元。他还因滥用职权导致国家财产损失560万余元。冉崇华之妻龚某因共同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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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义 庹增强 王昌奎   编辑: 缪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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