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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创投企业可获企业所得税优惠
2009年05月10日 09:04京华时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本报讯(记者赵鹏)昨天,国税总局发布通知,明确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今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关部门对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予以明确。对于创业投资企业的条件,通知规定其经营范围应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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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鹏   编辑: 缪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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