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新华社向全国发布消息,称“阜阳市3月份以来已有789名儿童感染肠道病毒EV71,19人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早在今年3月上旬,阜阳市几家医院就陆续收治了以发热伴口腔、手足臀部皮疹为主的疾病患者,有五人在三天内死亡。但直到4月15日,当地媒体才第一次公开病情,并称该病并非传染病,于是,很多孩子又回到了幼儿园。4月25日,当地政府才在媒体上首次将此病确定为肠道病毒EV71感染。(4月28日《南方都市报》)当地政府部门之所以在一个多月之后才向社会公布疫情,当然是担心公开疫情会引发社会恐慌情绪。其实,公开疫情一定程度上引发社会恐慌情绪是非常正常的,而且并不可怕,因为疫情公开后民众会采取相应的防范感染疾病措施,更有利于疫情在可能的范围内得到控制,而随着疾病感染范围得到控制,民众情绪也就会慢慢平复下来,社会生活秩序就会逐步恢复如常。相反,封锁疫情信息,民间传言只会更加甚嚣尘上,制造更大的社会恐慌情绪。更重要的是,瞒报或推迟公布疾病疫情,会导致民众与社会疏于防范,从而造成疫情传播范围扩大,导致更多的民众生命健康遭受原本可以避免的损害。可以说,瞒报或推迟公开疾病疫情,远比及时公开疫情信息引发的短暂性恐慌更为可怕,后果更为严重。
向社会隐瞒或推迟公开本地疫情,表明部分地方政府对民众知情权缺乏应有的认知与尊重。疫情传播属于一种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件,公众依法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利,各地政府无权对公众封锁疫情信息。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属于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隐瞒或推迟公开疫情,也是部分地方政府信息公开意识缺失的体现。一些地方政府部门隐瞒或推迟公开疫情信息,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是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履行政府法定义务意识欠缺的结果与反应。部分地方政府隐瞒或推迟疫情信息公布,更是维护公众健康安全与敬重生命意识缺失的体现。无论是出于怎样的行政考量,一切都应当向维护公众生命健康安全需要让路,无论是出于怎样令人“可以理解”的原因,都不能成为公众实现生存权与健康权的拦路虎。
部分地方政府出于“营造招商引资环境”或维护地方利益与形象的需要,难免会缺乏主动、及时公开疫情信息的意识自觉,所以各类疫情信息要能得到及时、准确的发布,避免因为瞒报或延时发布给民众利益造成更大损害,更需通过完善立法与严肃执法强化对于瞒报与推迟公开疫情信息责任人的行政问责,直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唯有如此,隐瞒或推迟疫情信息公开的现象才能减少乃至杜绝出现,公众生命健康权才可能得到更大程度上的捍卫。(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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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文彪
编辑:
贺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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