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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投机倒把条例"退役" 新法规应及时"替补"
2008年03月25日 17:20法制日报 】 【打印

图为执法人员在进行调解 江俊涛 柴金武摄

记者日前从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工商局获悉,一鱼贩在收购海鱼时短斤少两,闻讯赶来的工商执法人员准备处罚时却遇到了法律空白,因为此前对这类违法行为的处罚主要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下称投机倒把条例),但该条例已于今年1月15日被国务院宣布失效。业内人士因此呼吁尽快出台新的法规来替补。

3月12日下午,海沧区工商局东孚工商所12315消费者投诉站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有一鱼贩在东孚镇芸美村收购海鱼时利用遥控器操纵电子秤,以达到短斤少两的目的。执法人员随即赶到现场,渔民强烈要求处罚鱼贩,但执法人员却发现除了调解外,工商部门目前再没有其他的招儿。

一位工商执法人员告诉记者,渔民出售自养的海鱼,属于生产者;鱼贩收购海鱼后转卖到市场,属于经营者。双方是交易行为而不是消费行为,也不是发生在消费领域,不构成消费欺诈,所以就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处罚。

“如果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来处罚也不行,虽然该办法规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没收其计量器具;有意作弊的,可并处罚款’,但此办法仅针对集贸市场中的违法行为,而此案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村里,所以也不适用。”

“原来出现类似的情况,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我们大都是依据投机倒把条例进行处罚。”海沧区工商局党组副书记邓洪均对记者说,“因为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款是‘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这个‘筐子里’能装很多东西,只要报经省局认定,我们就可以实施处罚。”

据了解,投机倒把条例是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主要针对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市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1997年刑法修订时取消了投机倒把罪,加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许多规定明显过时,但因个别条款还“适用”,因此该条例一“暂”就是数十年,引起了广泛诟病,终于在不久前被宣布废止。

“但是,废止了投机倒把条例并不意味着类似短斤少两的行为就消失了。”海沧区工商局法制科科长林福源说,“只要有市场交易,短斤少两行为就难以避免。但现在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却遇到了法律空白,旧的条例废止了,新的法规就应该及时填补。”

据林福源介绍,国务院法制办将对在执法中查处的市场违法行为进行归纳、总结和分类,梳理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市场违法行为,在《市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予以禁止,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我们希望《市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早日出台。”(记者 郭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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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宏鹏   编辑: 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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