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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高法、检察院、公安厅第一号通告
2008年03月15日 11:13西藏日报 】 【打印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通 告

第一号

2008年3月10日以来,拉萨地区少数不法僧尼连续滋事,竭力制造社会动乱。这是由达赖集团精心策划的企图将西藏从祖国分裂出去,破坏西藏各族人民安定、和谐、正常生产生活的政治图谋。特别是3月14日,一些不法之徒在拉萨有组织、有预谋地采取打、砸、抢、烧、杀等暴力手段,焚烧学校、医院、少儿活动中心、商铺以及居民住宅,暴力冲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砸烧车辆,抢劫财物,杀害无辜群众,围攻殴打执法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刑事犯罪。为敦促组织、策划、参与这次打、砸、抢、烧、杀的犯罪分子停止一切犯罪活动,投案自首,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犯罪分子,特通告如下:

一、凡3月17日24时前主动到公安、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投案自首、并检举其他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依法免除处罚。犯罪分子逾期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二、对包庇、窝藏犯罪分子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处罚。

三、对积极检举揭发犯罪分子犯罪行为的公民,对人身予以保护,并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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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印权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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