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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签经贸协议 赴台游可经停香港
2009年05月10日 08:21广州日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广州日报5月10日报道 昨日,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曾俊华在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六”)。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周波、香港中联办副主任郭莉等出席签署仪式。在29项政策措施中,有9项在广东先行先试,涉及银行、证券、海运等8个领域。

据悉,“补充协议六”在交通物流方面取得比较大的突破,一是率先突破了内地轨道交通建设的传统模式。深圳地铁4号线是目前内地第一条采用“B0T”模式,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引入港铁公司投资、建设、运营的轨道交通项目。二是率先实现了香港与内地二类港口的海运合作。根据协议,香港服务提供者将可以在内地设立独资船务公司,为该香港服务提供者租用的内地船舶经营香港至广东省二类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提供有关服务。

具体到“补充协议六”在广东先行先试的政策,廖京山表示“颇有亮点”:一是允许在广东100万人口以下城市,取消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建设、经营城市燃气管网的股比限制。二是委托广东审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主办展览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旅游

经营赴台旅游的内地组团社可组织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旅游签注的游客以过境方式在香港停留。

银行

香港银行在广东省设立的分行可在广东省内设立“异地支行”。

证券服务

符合特定条件的香港证券公司与内地具备设立子公司条件的证券公司,可在广东省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香港证券公司持股比例最高为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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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娟 何颖思 李成   编辑: 缪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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