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当局准经济主管曾涉经济犯罪,台媒喊话赖清德:须说明任命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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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当局准经济主管曾涉经济犯罪,台媒喊话赖清德:须说明任命红线

准台行政机构负责人卓荣泰昨天(16日)公布台经济主管部门负责人郭智辉等六位“阁员”,虽有亮点,争议却也不小。尤其郭智辉曾因违反“证交法”被判缓刑,台媒认为,如此“经历”实属罕见。

卓荣泰(左)介绍郭智辉(右)

卓荣泰(左)介绍郭智辉(右)

面对民代质疑郭智辉违反“证交法”被判刑确定一事,准台行政机构发言人称,系因“发生商务纠纷”所致,崇越公司则指并未违反台湾地区“公务人员任用法”规定。但台媒质疑,郭接台经济主管部门负责人争议是否真如此“云淡风轻”?显然大有讨论余地。

台湾“联合新闻网”报道指出,依据台当局司法机构裁判资料,郭智辉当年所涉案号为士林地方法院2009年度“金重诉”字第5号。重诉,简言之就是司法机关认为系“重大案件”,例如金额庞大或杀人放火之类。当然不能仅凭案号来判定一切,因此此案受命法官如何论述就成关键。

台媒文章指出,单就郭智辉言,法官认定他共涉“连续填制不实会计凭证罪”、“填制不实会计凭证罪”及“连续编制不实财务报告罪”三罪。法官并指出,郭智辉等虽为美化公司报表,或为规避台当局对半导体技术输出管制而编制不实财务报告,并非有意隐瞒亏损或虚增营利借以误导投资大众,也未借此中饱私囊、掏空公司;但台湾地区“证交法”相关处罚规定的理由,系在禁止利用内部消息买卖公司股票图利,或防止影响公司及投资人权益,“此等行为对证券交易秩序既有强烈负面影响,即应严予禁止”。

台媒进一步指出,郭智辉身为负责人,在维护公司利益以外亦应负起社会责任。隐匿实际财务状况,势将引起投资大众对真正经营状况的质疑,间接危及财务报告制度的可信赖性、若为求美化账面,则会计账目将形同虚设,整体会计制度失其公信力名存实亡。

台媒表示,甚至判决书中还有如此值得玩味的一段,指郭智辉等“虽均称认罪,惟渠等事后就部分事实仍为无益争执,究竟有无认罪真意?或仅为诉讼策略之运用?殊堪质疑”。如今民代一并提及,当时郭的委任律师为顾立雄,似乎也意有所指。

台媒认为,郭智辉当年涉案或有情势所迫的时空背景,也未被查出有炒股或实质侵害投资人利益情况,确实还达不到台湾地区“公务人员任用法”所规定的禁用情况。但,他确实踩踏了公司经理人最不该去挑战的红线。

台媒质疑,台当局对于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要求,只否只有最低的“法律”标准?尤其是台经济主管部门负责人,对其过往的职业伦理道德、社会责任的检验与要求是否有必要?这是准“阁揆”必须对外说明的重点。若是一味规避,未来赖清德以及卓荣泰“内阁”的用人标准,难保不再探绿营“执政”新低!(海峡导报记者 林静娴 整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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