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深夜用钥匙开门进入女子家,全身赤裸强奸对方

男子深夜用钥匙开门进入女子家,全身赤裸强奸对方

被告人肖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73********,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住邛崃市**镇**村**组,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两次退回邛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邛崃市公安局依法补侦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时许,被告人肖某甲在邛崃市临邛镇关家村2组用钥匙打开肖某乙家大门,随后进入肖某乙寝室,全身赤裸将肖某乙按在床上实施强奸,因肖某乙醒来并剧烈反抗,肖某甲强奸未遂逃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及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违背妇女意志,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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