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死亡!承德一路段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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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死亡!承德一路段发生交通事故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821刑初178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江苏省新沂市。2020年9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起诉书文号: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175号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 2020年8月5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苏C×××××-苏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东北线承德县路段时,在超越前方同向被害人焉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的未登记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时未保持安全距离,造成两车相撞,被害人焉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机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0年8月28日,经承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 李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其行为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意见: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可以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

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王玉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雒明硕

注意事项

(1)超车前要做的准备工作就是超车前一定要先观察所要借用车道的状况,以及旁边车道的车辆行驶状况,还要观察所要超的车前面的车辆行驶状况。另外,在超车前也要观察前车是否要超越它前面的车,如果有,那么你要等前车超车完成后再实施超车。

(2)为了要在尽量短的时间内获得较大的加速度则需要先降挡,然后再迅速踩下油门加速。降挡提速的目的是因为低挡位时油门响应速度快,以便快速提速。

(3)超车应该从左侧超过,因此先加速向左并线,完成并线方向盘回正后加速直行至安全距离,再向右并入原车道。超车时避免刚超过被超车辆,然后马上并回原车道,这样很容易与被超车辆发生碰撞。最好在在回到原车道的同时,观察后视镜,如果在后视镜中看到所超车辆,那么此时回到原车道一定是安全的。尽量避免从右侧超车。

(4)超车还一个注意事项就是在超越前方停在路边的车辆的时候一定要慢,以防止静止的前车突然打开车门,发生冲撞。

(5)上坡的时候,特别是在接近坡顶的时候,最好不要超车,因为坡顶的阻挡,使我们看不见对面有无来车,成为视觉盲区,此时不应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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