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求爱被拒,将女子扛到拆迁院门口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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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哈某某某,男性,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32420********13,哈萨克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住新疆哈巴河县萨尔布拉克镇克孜勒珠德孜村**号,因涉嫌强奸罪,经布尔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布尔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经布尔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8日被布尔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布尔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哈某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哈某某某通过网络与被害人古某某某相识。2020年6月15日0时许,被告人哈某某某与被害人古某某某相约在布尔津县城市印象酒店附近见面,二人见面之后,因被害人古某某某不同意与被告人哈某某某确立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人哈某某某遂产生报复心理,趁古某某某不备将其扛在肩上,扛至巷道口北侧一待拆迁平房院门口时,随后被告人哈某某某手持木凳,并用言语威胁被害人古某某某,被害人古某某某担心受到暴力侵害便不敢反抗,随后被告人哈某某某对古某某某实施了强奸行为。案发后,被害人古某某某欲寻求帮助,假借去宾馆开房向被告人哈某某某提意,被告人哈某某某同意后,两人在寻找宾馆时途经雪鹰超市,古某某某便以口渴买水为由进入超市,后在店主的帮助下报警,被告人哈某某某见状逃离超市。当日11时许,被告人哈某某某在布尔津县公安局民警的劝说下向布尔津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木凳;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报案材料;3、证人证言:王某、赛某某的陈述;4、被害人古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哈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辩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7、鉴定意见:阿勒泰地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DNA鉴定书;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快手、微信聊天截图、监控视频、通话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哈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哈某某某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哈某某某案发后自动向布尔津县公安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哈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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