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谢燕林
2019年12月26日,真功夫餐饮发声明回应因使用酷似李小龙形象图标,被李小龙女儿李香凝起诉诉至上海二中院、索赔2.1亿一事。声明里称商标是经严格审查后获授权的,15年来一直没有被判定侵权或者撤销的行政或司法结论。真功夫表示“时隔多年被起诉,我们也很疑惑”,并称“正积极研究案情、准备应诉”。
当日晚间,真功夫再回应此事“我们没有侵权,不会寻求庭外和解。没有更换真功夫品牌商标的计划。”对此,你站李香凝还是站真功夫?南都热点站站队网络调查数据显示,截至发稿,6成受访网友选择“站李香凝”。
该事件在2019年12月26日将两方冲上讨论高峰,微信指数的数据颇为直观:真功夫当日环比涨了3107倍,李小龙则环比涨了2013倍!
微信指数数据
身穿黄色的运动衫,作势挥舞的双臂,人物下方是“功夫”字样,这便是餐饮公司真功夫的logo。然而这样的词语组合与形象传达,你想到的是一代武术宗师李小龙,还是遍布大街小巷的餐饮连锁真功夫?
你认为真功夫商标是不是李小龙?调查显示,81.9%的受访网友给出了肯定意见。
“我一直以为李小龙是代言人,搞半天没授权啊”“一直以为就是李小龙,一直以为有授权。”“我一直以为真功夫是李小龙后辈开的,既然不是竟然还没有授权???” 网友@朝阳群众里某、@黑様Alex、@黄大白1213 等纷纷感叹。
不过,在支持真功夫一方的观点中,网友@里蒙 的观点也有代表性。他认为:“你可以发表声明,不可以用貌似李小龙的图片,不能说,但凡像李小龙的图片就是侵权。又不光就李小龙会功夫。陈国坤也像小龙,那起诉他?”
据了解,2004年以前,真功夫运营主体叫做“168蒸品快餐店”,后来改名为“双种子”,但无论怎么改,依然不温不火。于是公司创始人蔡达标花费了400万,邀请营销策划机构,知名广告人叶茂中为其策划,改变公司品牌形象。
2004年4月,真功夫商标横空出世,以酷似李小龙的形象,配合“真功夫”三个字,组合成了其使用商标。在之后的几年时间,进行了三次更改,文字和构图都有变化,Logo的主体图案虽然都是一名使用中国功夫的男性形象,不过,脸部描写更为模糊。
而在叶茂中冲突战略官网,案例文字描述更是直接点明了“李小龙”。
叶茂中官网上关于真功夫案例点名李小龙
有网友表示不理解,质疑为什么真功夫商标用了15年,李香凝都没发现,现在才出来告?网友@一天到晚昵称不可使用 就发出疑问:“没有这个新闻我还真以为李小龙代言的,为啥这么晚才维权吗?”
其实,这并不是李香凝第一次维权。早在2010年,李香凝在美国陆续将李小龙的影片及商标的所有权购买了回来,她计划把这些资源重新进行整合,使“李小龙”成为全球品牌。2011年,李香凝意图状告真功夫侵权,但未启动司法程序。
那么你认为真功夫该不该赔偿?调查显示,71.1%的受访网友认为该赔偿。
“法律得维护正义,而不是被钻空子。”网友@啊呜咦啊呜咦 说。网友@望近~路远 也呼吁,做事都要有底线意识,不要老想钻空子。
“还说没有侵权,我吃真功夫是因为我以为这是李小龙祖传快餐呢!原来是把人家的肖像占为己有。”网友@糯米LEON 如是说。
网友@大鱼不吃海 并不认同:“我只是一个学艺不精的法学生,但翻了翻商标法,没有什么显著支持他女儿的条款,商标既然不违规,也通过了,那就能正常使用,哪怕注册时有蹭热度的问题,但仅凭这个就认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怕是算了。”
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商标专业总监、律师杨静安此前接受南都采访时指出,尽管“真功夫图形”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参照现有的司法政策文件,假如李小龙公司的侵权主张成立,真功夫公司很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是否需要承担停止使用的责任,双方仍有争辩的空间。
尽管7成受访网友认为真功夫应该赔偿,但在“你认为谁的胜算更大”这一问题中,52.3%的受访网友选择了真功夫。
“当年就告过了告不赢,真功夫这个形象,营销鬼才叶茂中弄的,衣服穿的是死亡游戏的,动作摆的是龙争虎斗的,你也不能说他是李小龙,你说他是个像李小龙的人也行,打的擦边球赢不了,虽然我们都知道这形象就是李小龙的。”网友@Ley-Lai 这样认为。网友@¥,¥ 则表示:“老实说,可能打不赢,但是不代表你真功夫就对了!”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5条规定,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如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等,但在先权利人应当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之内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商标无效申请。
还有网友认为,真功夫之所以敢“硬刚”是因为他在餐饮服务类别上在先申请了商标,并且通过常年使用已经获得了知名度,而李小龙公司没有在先申请商标,时隔多年,超出5年的时限,其无法对真功夫的商标主张无效宣告,因此无法通过行政程序进行商标确权。
值得注意的是,据相关法律,肖像权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人格权属于专属权,原则上只能由权利人本人享有,不可转让,不得放弃和继承。但在2001年《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死者近亲属因他人“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遭受精神痛苦而享有起诉权。如果真功夫被认定为侵犯李小龙肖像相关权益的风险较大,该司仍存在较大败诉风险。
“蹭IP”是一些商家惯用的手法。借助名人效应以推动企业的快速发展,迅速打响知名度。在目前一些较为知名的判例中,如乔丹商标、卡通赵本山侵权案等,我们或许能得到一些启示。
乔丹商标争议案
最高院给出的判决是:“没有体现乔丹个人特征,不具有可识别性。”因此其商标并未损害乔丹的肖像权。
“卡通赵本山侵权案”
法院一审判决天涯停止侵权,在天涯社区网站主页上登载致歉声明,并赔偿赵本山12万元。天涯公司不服上诉。终审判决指出:对于饰演非特型角色的演员剧照或者小品剧照,该艺术形象与演员的本身形象具有密不可分性。群众也公认两者为一体,并符合公民肖像独特的基本特征,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章金莱起诉蓝港公司案
左图为蓝港公司的游戏形象
法院认为游戏公司使用的孙悟空形象与章金莱塑造的孙悟空形象存在辨识上的差距。因此观众能够立即分辨出蓝港公司所使用的“孙悟空”不是章金莱饰演的“孙悟空”,更不能通过该形象与章金莱建立直接的联系。最终终审法院判决章金莱败诉,蓝港公司不构成侵犯章金莱的肖像权。
两个败诉、一个胜诉,最大的差异是案子的落脚点不一样,“乔丹”“章金莱”在于“差异度”,而赵本山则重在“公信度”。
此次真功夫涉嫌侵权一案的发展,还要看法院最后落脚点在何处。但从真功夫LOGO近几年的变化,其有意模糊化商标人物的面部特征,单从差异化这一点,怕是不好打。
对此,知乎网友@妙研 认为:“侵权的判断标准应该是,是否借助被侵害人的影响力盈利。现在的问题是,乔丹体育也好,真功夫也好,多少都在借助‘名人效应’来挣钱,误让大众以为这家店有乔丹或者李小龙的代言,让大家以为这家店跟所涉及的名人有关系,从而促进盈利。但是现在只因为名称和商标的漏洞,在流程上有优势,导致受害人败诉。”
她还指出,商家打完官司后,依旧借助被害人的影响力盈利才是这种案件的重点。确实站在如今的法律上,真功夫未必侵权,可是这就是对的吗?死守教条不是坚持公义,有公平才有公义。
因此,本案最终结果走向,值得后续关注。(采写:南都记者 尤立川 实习生 易紫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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