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婚被保护?女性单身生育要罚款?民法典压根不是这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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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婚被保护?女性单身生育要罚款?民法典压根不是这么说的

昨天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开幕,大家期待已久的完整版中国民法典草案亮相。 民法典草案共七编,其中,

婚姻家庭编最广受瞩目、讨论度最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民法典中并非权重和份量最重的一编,但却是与我们每个人联系最紧密、知晓度最高的一编。

由于婚姻家庭编草案的完整版刚刚亮相,大家对其还一知半解,许多网友甚至大V也出现了片面甚至错误解读,闹出不少笑话。

还有网友被“忽悠”得恐婚反婚了,甚至下定论说新婚姻法压迫女性。

今天我们就带大家看看,婚姻家庭编草案里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到底是怎样规定的。

“被结婚”还无力反抗?

首先,第一位网名为“遇见吴杰臻”的博主犯了无中生有的错误。

这里拟删除的仅仅是草案中的一个条款。而非我国现行法律的一部分,事实上,我国现行法律根本没有“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的规定!

其次,他没有看到删除这一条的逻辑。因为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结婚条件是实质要件,也就是说主要看相关的硬条件。比如: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洪祥指出,加上这个规定,不符合婚姻法的基本法理逻辑,而且婚姻无效的指向不明确,是实际结婚的两个人的婚姻无效还是被冒用证件者与另一方的婚姻无效并不清楚。此外,在一定程度上会纵容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结婚。

有的专家学者对此提出,以伪造、编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情形较为复杂,其中既可能有重婚、未达到婚龄等问题,也可能仅是违反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不宜一律认定为无效,可以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婚姻效力。

删除是为了补充更详细的规定,使之适用各种情形,修改法律适用范围,针对的是之前认定失当的部分,不是法律本身。

那么会不会出现博主所说的骗婚情况呢?

事实上,伪造、变造证件本来就可以根据情形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而且李洪祥指出,被冒用证件者和另一方并没有进入婚姻关系,这个婚姻和被冒用证件者没有关系。关键在于被冒用者要能够证明证件被冒用,比如证件丢失后要第一时间挂失,这样,在证件挂失后被冒用证件登记结婚,有关机关应将被冒用者的婚姻状况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代孕将要合法了?

这个讨论来自于之前审议中,有意见建议同性婚姻合法化写入民法典。于是同性婚姻合法化必然导致代孕合法化的观点大行其道。引发很多网友的恐慌。

甚至有网友专门私信提问李银河,李银河的回应简明扼要——两者几乎是无关的。其实我们用常识经验可以判断,女同性恋可以完成怀孕无需代孕,而男同性恋多选择领养孩子。

卫生部第14号令,《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文规定禁止代孕。

2003年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准则和伦理原则》也明确禁止了代孕技术的实施。

民法典、婚姻法从来没有代孕的提法,说彻底删除禁止代孕,哪儿来的?

不少网友指出,这也是不同群体的复杂斗争博弈。

女性单身生育要罚款?

生孩子必须持有准生证,而获得准生证的一个前提是有结婚证。非婚生育不符合国家计生规定,属于违规生育,跟超生一样,要缴纳社会抚养费。这个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无论对于男性还是女性,法律都不鼓励未婚生育。

计划生育是否合理在此按下不表,但未婚生育罚款不是一刀切的规定,是否要罚款,罚款标准是多少,则要根据地方规定来确定。

多省规定,未婚生育一胎后,在一定时间内补办婚姻登记的,可以不征收罚款。不是一定会被罚。

离婚后孩子能被前任随便改姓?

离婚后更改子女姓名,需要征得父、母、子女三方同意,从来没有抚养一方可以单方面改姓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随母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离婚冷静期是为了不让女人离婚?

离婚冷静期,这个确实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中存在,但是可不是为了“迫害”已婚女性。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础细胞,对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据民政部发布的《2017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7年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及婚姻登记机构共依法办理结婚登记1063.1万对,比上年下降7.0%;而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有437.4万对,比上年增长5.2%。且据统计我国自2015年起已呈现出离婚率大于结婚率的趋势,大量家庭陷入不稳定状态。

反观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确实体现出了《民法典》对社会消极现象的极大关切,其对于偏激的“婚姻自由观”将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也会规制近年来所出现的比例极高的“闪婚离婚”“冲动离婚”等现象,在家庭破裂前再拉双方一把。

结婚对象隐瞒疾病骗婚也得忍?

此前提请审议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对此修改为,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撤销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对此评价道:“家庭关系的核心和基础就是夫妻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无效婚姻的撤销权交给人民法院这样的司法机关来行使,其审慎程度是远高于婚姻登记机关的。这体现出民法典在立法理念上对‘家庭’的高度重视。”

王轶同时表示,现实中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名类难以明确规定,因此该条款具有相对开放性,授权法官在审判实践中积累经验和共识。在判断是否构成足以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时,法官一定要征求相关领域人士的专业意见,作为个案处理判断的重要依据。

婚龄要往低调整?

草案对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暂不作修改。沈春耀表示,现行法定婚龄的规定以为广大社会公众所熟知和认可。如果进行修改,属于婚姻制度的重大调整,应在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分析评估后,再定。

另外,同性婚姻合法化话题也被广泛讨论,这次草案中没有相关修改,很多网友表达了失望,但我们要知道,婚姻制度的改变是一个十分具体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税收、领养等具体政策的改变,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许多网友都表达了自己对同性婚姻的态度,大多表达了自己对不同性取向群体的尊重与理解。

新闻背景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生产生活秩序。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都因种种原因没有取得实际成果,继而采取“批发”转“零售”的办法,确保先制定民事单行法。

民法典草案共7编,依次分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

其中,总则编基本保持了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物权编主要完善了居住权制度,完善流押、流质的有关规定;合同编删去了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并完善保理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有关规定;人格权编主要完善了性骚扰有关规定,完善隐私的定义;婚姻家庭编进一步明确了近亲属范围,合理确定无效婚姻的情形,明确对隐瞒重大疾病婚姻的撤销机关;侵权责任编完善了网络侵权有关规定、高空抛物坠物责任规则。

(本文综合自中国人大网、光明日报、央广网、微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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